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

(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)

2024-01-25 10:15:10    来源:吉林日报    

省人大常委会公告

第21号

《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
2023年12月1日

目 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章 调查认定

第三章 保护管理

第四章 传承弘扬

第五章 保障监督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,充分发挥以“三地三摇篮”为标识的吉林省红色资源优势,传承红色基因、赓续红色血脉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调查认定、保护管理、传承弘扬以及保障监督,适用本条例。

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有关文物、档案、烈士纪念设施、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,是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、教育意义、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。主要包括:

(一)重要机构、会议、事件、战役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;

(二)具有重要影响的党史人物及英雄烈士的故居、旧居、活动地、墓地、殉难地、遗物和纪念设施;

(三)重要工业遗产等产业遗产核心物项;

(四)重要档案、文献、手稿、视听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资源;

(五)重大事件、重要事迹等;

(六)有代表性的文学、艺术作品等;

(七)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。

第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,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尊重史实、科学认定、依法保护、规范管理、科学利用、永续传承,实行党委领导、政府负责、部门协同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
[编辑:徐敬楠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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